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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海南社保基数下限调整为3422.4元,上限调整为17112元

发布时间:2019-06-24 17:59:39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的文件要求,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4元,现依据有关规定,从2019年7月起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月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2018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3422.4元/月)的,应以3422.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高于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7112元/月)的,应以17112元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即3422.4元至17112元)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最低缴费金额为684.5元/月,最高缴费金额为3422.4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04元),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金额为342.2元/月。

 

文章来源:摘自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6月21日《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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