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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自2024年1月1日起,海南调整这笔钱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06 15:32:09

通知明确,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

  •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

  • 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20元;

  •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


      通知强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标准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我省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按照省与市县财政7:3比例分担。各市县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此外,从2022年6月起海南部分市县也调整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2022年6月起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除海口、三亚(海口城乡低保标准为610元/月、三亚城乡低保标准为700元/月)外,各市县城市低保标准从530元/月提高至6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25元/月提高至53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大件家电、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应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

(七)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 拥有私家小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 新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三) 家庭成员中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的;

(四) 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

(六) 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七) 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程序

城乡居民家庭对住房、医疗、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有需求时,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受理时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初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不少于2 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三) 审核审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内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对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文章转自海口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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