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问题做了重申。
一、落实当年各月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公历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规定
(一)常年在本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本年度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的工资总额。
(三)本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
(一)单位应于每年发放1月份工资前完成本单位缴存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在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一次调整。
(二)单位每年发放7月份工资前,对核定后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限额上限的职工,应在我局本年度公布新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二次调整;相应的若低于新下限也应调高至下限。
(三)住房公积金当年度缴存基数限额范围的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三、按制度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
四、各级财政和国库支付部门应做好工资统发系统的缴存基数范围控制设置,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基数范围进行缴存。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到位,不得随意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超基数范围缴存,不得随意补缴住房公积金。
文章来源:摘自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方网站12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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