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为做好我市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以2018年自然年度(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申报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二)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填报(即3453元);超过60%的,按实际工资填报。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申报。2019年7月系统将自动按照最新上下限核定。
文章来源:摘自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12月21日《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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