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结合海南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4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文章来源:摘自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11月30日《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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